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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两家自媒体与花西子“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32万,“竞争关系”标准泛化再度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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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两家自媒体与花西子“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32万,“竞争关系”标准泛化再度引发争议

自媒体时代,媒体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尖锐。但是,如果媒体和公众对商业资本合理的批评和监督被套上“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的紧箍咒,那么不仅会让媒体在无形的压力下噤口,更会危及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只有依法判决才能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最广大的公众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近两年来,企业将媒体诉诸于法庭的越来越多,除了名誉侵权之外,有个别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另辟蹊径,选择以“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等名义起诉媒体,在个别案例中,这种策略取得了成功,一些媒体被判决向原告支付大额赔偿。近的有20248360起诉自媒体市值风云一审判决出炉,后者被判赔偿201万元,创下近年来自媒体赔偿记录;此外,360周鸿祎旗下公司还曾起诉自媒体大V“兽爷”关联的“星球商业评论”,并获赔50万元。除了360,特斯拉、联想、小米等企业近两年也曾用类似的诉讼理由,将一些自媒体告上法庭。

最新的一起案例涉及到杭州的一家网红医美企业“花西子”,该企业2024年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两家自媒体,今年上半年,一审判决两家自媒体因涉嫌不正当竞争向花西子支付32万元赔偿。新经济IPO了解到,花西子起诉的其中一家自媒体为“一美社”,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及花西子的批评文章,涉嫌商业诋毁,“显著存在博取流量获利的主观恶意”,且对“宜格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故二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称,涉案文章发布的信息并非虚假信息,所有观点在网络中均有据可查,被告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宜格公司应当接受舆论的监督;被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给宜格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书主要结论为:双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提供了几点说明。第一,宜格公司(即花西子)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检验报告及产品安全评估报告表明,花西子涉案产品依法履行了化妆品注册、备案义务,产品质量符合了相关安全标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文章列举的材料基于事实,但没有结合花西子的产品的具体特点进行说明,且标题过于夸大风险,存在“据此吸引流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第二,法院认为“一美社”主要从事医美、美妆行业分析,与花西子的主营业务不完全相同,但均面向美妆产品消费者,涉及美妆领域,法院认为被告“博取流量、谋取利益、双方在交易机会或者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并直接影响宜格公司的商誉”,因此两者“显然存在竞争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花西子还在起诉中一并起诉了新浪微梦公司,新浪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在这也是花西子利用在北京海淀区立案的原因,当然,法院并不支持花西子对新浪微梦公司的起诉主张。法院称,涉案侵权信息并非微梦公司发布,且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互联网平台在各类侵权案件中却相对安全。新经济IPO注意到,花西子多家公司过去几年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起诉了某多、某宝上大量个人和公司,同时还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将平台一并告了,要求赔偿。这些官司的审判法院位于全国各地,但结果,各地法院毫无例外地驳回了花西子对大型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甚至在个别案子里,花西子主动撤回了对某宝的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这些案例中,各地法院对侵犯花西子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电商的判决赔偿金额大多在几千元到两、三万元。

判决书称,“由于宜格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涉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二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结合华西字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涉案文章的内容及持续期间、传播范围及规模,涉案文章发布在当年双十一期间,涉案行为给宜格公司商誉造成的损害后果,二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宜格公司30万元”。

另外一个被诉的自媒体也不断喊冤,他甚至出示了自己跟花西子被离职的公关(关于花西子公关集体离职的新闻,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百度,网上很多报道,这里不再介绍)的通话录音来证明自己的文章并无捏造、主观诋毁,仍然不被法院采纳,最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花西子30万元。

新经济IPO注意到,这个判决金额在近年来企业起诉自媒体的案例中不是最高的,但也可以排在前列了。市值风云被判赔201万,当时曾引发舆论哗然;兽爷的“星球商业评论”被判赔50万也曾因引发网络热议。但是,此次涉及的两个自媒体,“一美社”仅有数千粉丝,其文章阅读量在不同平台只有几百到几千;“一美社”作者抱怨称,法院判决称他主观上为了“获得流量、获利”。他提供的截图显示,其微信公众号在20249-10月份新增粉丝只有几十个,其中20多天粉丝“零增长”;另外,原告及法院判决均将被告账号开设了微博打赏作为“主观获利”意图的证据,但“一美社”提供的截图显示,其微博帐号自开设以来0收入,从来没有获得打赏收入,也没有流量带来的收入。那么,法院以此做出巨额赔偿的依据似乎就立不住脚。

更重要的是,花西子在起诉中没有提供对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据和计算方法”,仅仅表示原告内容对其造成“重大损害”,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原因是个谜。

新经济IPO了解到,另一个自媒体人也没有多少粉丝,其发布文章阅读量同样不高,也是被同一名法院判处赔偿30万元。他甚至还有与花西子被辞退的前公关的录音为证据,但在法院,这些证据都没能说服法官。

有意思的是,在这些判决中,判决书更多地听取了原告的意见,而忽略了被告的辩护词。据媒体报道,在此前市值风云的案例中,“有知情者表示,法院裁决中大量内容直接引用了360的起诉状,而被告一方的抗辩理由未获充分考量”。

这可能是一个让媒体人很无奈的现实。

值得一提的是,花西子并不是只对这两家自媒体提起诉讼。公开信息显示,花西子曾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十余名自然人提起了网络侵权诉讼,但与在海淀法院提起的指控不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指控的是侵犯名誉权。在披露的一起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花西子500元损害赔偿。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两家自媒体与花西子“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32万,“竞争关系”标准泛化再度引发争议

从花西子过去几年起诉电商平台和自然人、商业机构的实践看,各地法院在损失赔偿确定的标准上依据的标准都比较统一,即要么原告提供实际受损害情况,要么提供被告实际获利情况,法院据此进行判决,在能看到的大部分花西子判决书里,最终判决金额小于被告实际获利金额。

企查查显示,花西子曾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理由起诉上百家企业和个人,判决法院分布在全国各地,判决赔偿金额大多在数千元-23万元之间。在例如,20209月,杭州宜格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杭州滨江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杭州阿××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创×瑞,杭州宜格一开始起诉被告深圳创×瑞公司“不正当竞争”,但在审判过程中突然撤下了这一指控。杭州宜格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加维权费用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称,“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创铭瑞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在大量类似案例中,花西子起诉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家,虽然最终得到了部分支持,但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较难获得各地法院认可,赔偿金额上与其主观要求的金额也差距颇大。这是很有讽刺意味的,正常来说,盗版产品小商家与花西子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且也采用了非法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花西子就是赢不了,也无法通过起诉不正当竞争来追索巨额赔偿。但是,到了起诉自媒体这里,花西子竟然能说服北京海淀法院相信,自媒体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给予其盗版商家不能提供的巨大损失赔偿(相比于盗版商家几千两三万元的赔偿)。

有北京律师从业者对新经济IPO表示,抛开争议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谈,上述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花西子案例中,法院判决书中既没有原告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被告获利的实际证据,最后依据原告索要的赔偿数据给出一个较高的赔偿金额既缺乏合理性,也没有说服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的利益确定。

法官在这类案子里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也应有一定边界。尤其是在媒体与企业的关系上,自媒体如果基于事实作出批评性报道,是否必然与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这个界限在哪里?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和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否应给予一定保障?目前出现的几个著名案例是否存在将不正当竞争扩大化的倾向?是否存在企业或资本利用司法判决压制媒体舆论、公众监督的情况?

新经济IPO注意到,202310月,法度law”曾举办法度下午茶,邀请知名律师、记者以北京星球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星球侠公司)与三六零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为例,研讨媒体和报道对象会不会构成实质竞争关系。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吕博雄律师曾指出,法院认为除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经营者外,彼此之间在交易机会和消费对象方面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中的竞争对手。在他看来,该解释过于广义,照此说法,媒体可能和所有的被监督对象成为竞争对手。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熊文聪认为,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泛化,其不仅要看原告的主营业务是否与被告的主营业务存在高度重合度,还要看被诉行为是否实质性损害了原告的主营业务,且被告的主营业务因此获利。市场竞争生态是丰富多样的,并不都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一家媒体因报道、评论某热点事件,确实会给自己带来流量和广告收益,而被报道、被评论的对象也可能因媒体报导评论,相关信息被消费者及公众知晓而产生损失,但不能说媒体的流量和广告收益就是从被评论对象的客户及经济损失转移过来的,否则,就会得出任何一家媒体同全世界任何一个行业皆存在竞争关系的结论,显然,该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新经济IPO注意到,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是海淀法院知名的知识产权硬核法官王栖鸾,澎湃新闻“政务”曾在一篇稿件中称赞王栖鸾为代表的模范审判团队,王栖鸾2010年进入法院工作,“带着法律人的初心,从一脸稚气的新手小白成长为独当一面的硬核法官,敢于向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知产案件发起挑战”。尤为难得的是,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王栖鸾审判团队共审结案件713件,无一发回和改判。如果每天按审结2个案件计算,王栖鸾团队全年一天都不能休息,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

法官的工作辛苦,可能只有其家人才能体会。海淀法院官网2023年曾发布过一篇王栖鸾的丈夫王宁的自述文章,称“为了接她(王栖鸾)下班,我绕着单位转了40分钟”。由此可见,王栖鸾是一位专业能力强、又有拼搏精神的优秀法官。新经济IPO在此也衷心希望,我们的法院系统要给优秀法官们减减压,工作很重要,但身体健康和家庭更重要,一年审理700多起案件不应该成为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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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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